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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遇调查:重新思考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2-01-27

广州外遇调查:重新思考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概念和分类。【全文】【魔引码】 CLI.A.123691事实是诉讼的核心,因为两方的纠纷大多以事实为中心重新思考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概念和分类,法院的判决也以事实为依据。然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已经成为“历史”,当事人和法官都无法直接感知,只能根据另一个事实作出推论。这个推理过程就是诉讼证明过程。诉讼中使用的另一个事实是诉讼证据。没有诉讼证据,当事人不能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没有诉讼证据,法官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也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法官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诉讼证据展开的。因此,可以说诉讼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

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什么是诉讼证据以及如何对诉讼证据进行分类,并没有统一的看法。这势必会影响当事人和法院对诉讼证据的使用和判断,最终影响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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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概念

关于什么是诉讼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学者们对诉讼证据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事实论,二是证据论,三是综合论。其中,事实论有不同的表述,如“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客观事实材料。”[2]诉讼证据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3]等。事实论主要受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影响——“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均为证据”。该理论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合理论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既是事实,又是依据,同时也是当事人主张权利、实现诉讼请求的手段,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工具。揭露当事人弄虚作假,颠倒是非,推卸责任。[5] 近期,有学者提出,在坚持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采用方法论,即认为诉讼中的证据是法官获取心证的途径。[6]

在我国台湾,学者们对诉讼证据的理解不同。例如,王家义等人认为,“证​​据一词,在有形方面,是指法院为获取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而将有形的物体(证据方法)作为调查的对象。在无形方面,指调查证据的原因,在证据的方法获得的数据(证据数据)方面。在结果方面,它是指原因(证据原因) [7] 史志全等人认为,“证​​据是指使某事显而易见的理由,所以凡是使某事或规则(法律或经验规则)显而易见的理由都是证据”。 [8] 其他人认为“证据”,足以使法院认定当事人的主张为真实证据。” [9] 等等,仅举几例。对诉讼证据概念的理解差异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证据的性质是事实或者证明事实的依据、手段和方法;材料仍包括当事人根据当事人主观意愿为证明案情所使用的一切材料。有人认为广州私人调查事务所,“证​​据不是手段或方法,而是工具”。“当事人主观期望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应当与人民法院最终核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区分开来。

顾名思义证据调查概念,证据是证明的基础。作为证明的依据,它必须具有两个特点,一个是客观性,一个是证明力(证据力),两者缺一不可。证据的客观性表明,诉讼证据首先必须是事实,非事实不能作为证明的依据,即诉讼证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明的基础,只有具有证明力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明的基础。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某些事实,以说服法院确认其诉讼请求或反驳和否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回顾,形成内在信念,并做出判断。在这个意义上说,诉讼证据是另一种方法或手段。因此,笔者认为,诉讼证据不仅是事实,而且是依据、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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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诉讼证据时,应区分诉讼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概念。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提供或法院取得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和材料。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过法院审查,最终被认定为判决依据的诉讼证据,二是最终判决时未被认定的事实和材料。笔者认为,后者不能称为诉讼证据。这是因为,作为诉讼证据,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或者法院收集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没有被最终判决采纳或者确认的原因,必然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事实和材料也不是客观事实因为这些事实和材料与争议事实缺乏相关性,或者这些事实和材料的形式或内容是非法的,因此缺乏证明力。任何一个方面都存在缺陷,足以使其不能作为诉讼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