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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三个特点”规范电子证据采集和审查

发布时间:2023-11-13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与电子证据调查取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电子证据调查取证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网络贩毒案件侦查中还存在电子证据的概念、范围以及如何审查电子证据以满足审判受理的需要等问题。 对于网络贩毒犯罪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取证要改进取证工作方法,坚持“客观全面、快速及时、深入细致、高效低耗”,重点关注电子证据的“三性”,即从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高实践能力,规范取证方式。 一方面,提高电子取证的实践能力。 司法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电子证据的巨大作用,强化技术取证与取证,分析总结各地破获典型案件。 推动和增强司法工作人员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电子证据的能力和意识。 对于重大网络贩毒等网络犯罪案件,技术侦查部门要建立电子证据早期介入机制,注重第一手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注重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提取的全面性。 ,并规范操作,保证采集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另一方面,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方式。 网络贩毒犯罪中要全面、及时获取电子证据,必须坚持技术取证原则。 一是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及时更新、升级电子取证设备; 二是大力开发电子取证相关软件,推进电子取证智能化。 三是在电子取证活动中树立对电子证据脆弱性的认识,尽量避免人为失误造成的证据损坏和丢失。 在无损取证方面,不得对涉案电子设备进行任何修改聚焦“三个特点”规范电子证据采集和审查,并应最大程度地保持涉案设备内数据信息的完整性。 扣押的电子设备和提取的数据内容必须妥善保存,并远离强磁场、静电和高温。 、机械挤压等措施保证了证据的完整性。 只有保证电子证据客观、全面,才能充分发挥其在法庭审判中的证明作用。

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关注涉案信息。 网络贩毒案件在犯罪准备、犯罪执行、犯罪结果等各个方面都使用了不同的网络电子设备。 互联网贩毒数据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计算机和其他电子设备中的静态数据,也包括互联网上销售联系等活动的动态数据。 因此,网络贩毒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要求尽快完成电子取证活动,避免电子数据因时间推移而被篡改和丢失。 如果某些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运行过程中自动实时生成的婚外情调查公司电话,那么原始数据可能会在操作系统后续运行过程中发生变化,无法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因此,应及时开展相应的电子取证工作,尽快提取并固定电子证据,确保相关数据不被损坏。 这就需要电子取证人员直接参与调查活动。 一旦获取存储电子证据的移动介质或者获取电子证据所在的服务器,应当及时收集、提取相关电子证据,并通过必要措施保护最原始的电子证据,防止证据被盗用。损坏或丢失,确保证据真实可靠。

推进辅助取证,扩大证据来源。 一是完善电子技术专家协查体系支撑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并非电子数据采集专业专业证据调查侦探,缺乏必要的电子信息技术专业知识。 因此,电子数据采集过程耗时耗力,难以保证电子证据采集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严重的情况甚至可能破坏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为此,《两中一教育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采集、提取、审查、裁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出电子技术专家协助侦查制度,通过充分发挥电子技术专家的专业优势,提高侦查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效率。 然而,这个系统仍然不成熟。 例如,电子技术专家取证、电子技术专家出庭作证的技术规范尚不明确。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电子技术专家协助调查的支撑机制,建立电子技术专家人才库,规范电子技术专家的聘任程序,制定电子数据提取、固定、存储等科学技术规范。存储,探索建立中立、保密的承诺书制度。 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鼓励电子技术专家在取证过程中保持中立,并对取证内容保密。 二是畅通网络电信运营商协助电子取证的渠道。 网络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络空间的提供者、维护者、监督者和管理者,拥有大量的电子技术专业和专业设备,能够快速、便捷地获取相关电子数据资料。 通过网络空间进行交流和交易的网络贩毒犯罪分子,必然会在网络空间留下痕迹,能够被网络电信运营商第一时间抓获。 相关犯罪线索和证据也可以由网络电信运营商及时固定和收集。 理论上,网络电信运营商可以为网络贩毒犯罪的侦查提供有力协助。 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电信运营商很少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或线索。 当司法机关向网络电信运营商获取犯罪证据时,网络电信运营商很少全力配合或拖延。 或者敷衍了事。 也就是说,网络电信运营商协助电子取证的渠道尚未开通。 为充分发挥网络电信运营商协助刑事侦查的天然优势,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网络电信运营商协助电子取证的法律义务,严格拒绝配合刑事侦查或消极配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与网络电信运营商的联动和沟通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建立信息联动平台。 网络电信经营者发现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时,可以直接将相关电子数据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