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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侦探排名: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发展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02-06

广州侦探排名: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发展与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这对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机会主要体现在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和强制措施,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传票、传票时限,对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赋予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挑战主要体现在进一步深化和加强律师参与调查的会见权、通讯权、查阅卷宗权、调查取证权、核实权等权利。 为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案件质量,要求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能力,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一、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时间提前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才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诉、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但是,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关证据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或法庭收集取证,或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保留了这一规定。 这两项规定虽然内容相同,但法律含义不同,因为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便利

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更加宽松。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安排人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除外. 除经本机关许可外,其他情况的会见无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只要手续齐全(有“三证”),看守所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面谈。

二是辩护律师的会面不受监控。 由于律师会见不受监控,意味着律师可以随时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事实和侦查机关办案动态。

三是推进沟通权。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才能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广州侦探排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侦查期间,自侦查机关采取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联系。 通过这个渠道,律师也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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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强化律师阅卷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侦探排名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发展与完善,律师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案卷材料。 这里的案卷材料应当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和证据材料。 ,即全案侦查移送起诉材料。

第五证据调查发展,查证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上述规定为辩护律师在调查期间行使调查取证权提供了必要依据。

三、对辩护律师取证权的限制

广州侦探排名调查取证通常包括对证据的核实。 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本案有关情况,在初步掌握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后,对本案认为可以核实的问题,经证人同意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但是,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无法与犯罪嫌疑人核实。 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发现调查取证所取得的事实有出入或存疑广州正规婚外情调查,只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将可疑证据提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告人核实,并继续调查取证; 二是仅针对存在的问题,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取证。 由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特别是重大贿赂案件外,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简化,次数不限,不受监控。 因此,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核实这一限制证据权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难以执行。 因此,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有必要规范和完善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