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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调查所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16个关键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17

阅读提示

需要明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至少涉及举证责任的含义、主体、范围、分配、转移、程序以及与法院核实的关系等。讨论以下16个关键问题: 1.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有区别吗?2.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否都可以在各方之间转移?3、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确时,法院能否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判决?4. 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什么?5、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 举证责任能否由法官分配?7.人民应该做什么问题 法院在履行举证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什么?八、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的举证通知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9、当事人要提供全面的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0、当事人应如何正确举证?1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调查申请取证时,应具备哪些条件?1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调查申请取证时,应采取何种形式?13、人民法院不需要收集的主要证据是什么?调查?14. 除法定情况外,如果当事人确实因诉讼能力不足无法完成举证证据调查含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15、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举证责任规则认定案件事实?16、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反驳有关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事实的,是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有区别吗?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具体包括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称为主观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诉讼义务;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客观举证责任,是指不能确定待证明事实的存在,真实性不明确的情况。,由哪一方承担不良后果的责任和风险。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动态的举证责任,随着双方证据证明力的变化,以及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倾诉程度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后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不可逆的举证责任,解决了待证明的事实真相不明确时法官如何判断的问题。责任有效。

举证责任的概念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本司法解释没有采用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的概念,而是采用了举证责任的表述。其目的是强调当事人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行为的重要性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的证据也应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水平。事实不能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对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在具体内容上,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并无区别。

2.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否都可以在各方之间转移?

对于某一具体要证明的事实,如果举证责任是单方面的,即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由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侦探调查所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16个关键问题,那么对于某一要证明的事实不存在举证责任。诉讼。转移问题。同样,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只能由一方承担,不能由双方分担或分担。例如,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事实的举证责任始终在债权人一方,债务人主张债务已消除或应由他人偿还的事实是另一个需要证明的事实,债务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确时,法院能否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判决?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潜在的和有条件的举证责任。作为一种预先确定的风险责任分配形式,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根据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来判断。后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只有在待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确时才能发挥作用。这里所要证明的事实,是指诉讼标的或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不包括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后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只有在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确,并且反映在基本事实上,使基本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确时,才会产生。换句话说,真实性不明确的事实一般是指判断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即实体法规范的基本事实,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一般来说,只有在基本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来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