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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赔偿 “青春损失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2024-03-09

【案件】

高和李一见钟情,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了三年。 但高有一个家庭,他不想破坏这个家庭。 李某得知高某有妻儿后,强烈要求与高某分手婚外情赔偿 “青春损失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并向高某索要10万元“青春损失费”。 为了弥补自己的愧疚,尽快结束婚外情,高某承诺向李某支付8万元“青春损失赔偿金”,并开具借条。 因高某未按时付款,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同意】

对于李某能否获得“青春损失补偿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个意见是可以。 婚外情赔偿协议是以身体伤害为基础的。 应支持受偿方的合法权益。 而且,高自愿缴纳“青春流失费”婚外情赔偿,这才是他的真实意图。 李先生的诉讼应予支持。 支持。

第二种意见是不能。 李、高双方约定的“青春流失费”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 双方的协议应当无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 故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方因一方与另一方发生婚外情而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赔偿金、青春损失赔偿金、精神赔偿金,或者要求另一方出具借条、签订赔偿合同等广州请侦探,违反社会。 公序良俗应该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分权。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共同财产,不进行分割。 夫妻除正常生活需要以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 双方均无权独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赠与他人的,该赠与无效; 夫妻另一方以侵权为由请求返还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即使男方自愿赔偿女方的婚外情,该赠与也是无效的。

综上,李、高约定的“青春流失费”违反公序良俗。 双方的协议应当无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尚未实际发生。 故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