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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与毒品案件调查取证共识:证据三性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02-10

范建平 内江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从证据学的角度来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某事物客观存在或某种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它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它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笔录七类。 针对证据的“三性”,笔者结合多年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践,谈谈自己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查处违法取证调查的经验。药品和医疗器械。

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描述。 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猜测或错误的事情。 这些事实可能以某些物品、文件或者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出现,但无论是物品、文件、证人证言还是当事人陈述,都应该是事实的真实反映。 现场检查是掌握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事实的第一手资料。 编制《现场检查记录》是关键。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现场检查笔录”是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及相关证据或者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个人的书面记录要求我们在现场检查时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并记录有关情况。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二是现场检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的证据调查取证的,应当同时对现场拍照、录像、取证等进行记录。 还必须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地点、状态、状态等。 标记等,使《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采集的照片、视频、物证等相互印证、相辅相成,形成证据链。 三是现场检查时,发生事前登记保全、现场扣押、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记录顺序应与检查工作顺序一致,检查时应做好记录。 五、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在今天检查后的第二天完成记录。 第六,案件涉及多个场所或者同一场所多次检查的,不能综合制作笔录,应当单独制作。 七、《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必要时须按指纹。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不能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指认其他人作为证明。 八、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出席的,可以邀请其他在场人员到场见证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只有客观真实地反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从实际出发,严把违法违规事实真相,才能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操作、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都没有机会利用它们。

证据的相关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这种联系要求我们,在违法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中,只要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就应该举证固定,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事实一律舍弃。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合理性和连续性。 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情况:一是主要证据缺乏。 假冒伪劣药品的鉴定缺乏证据支持,未附检验报告,未附合作调查函或传真。 二是根据孤立证据定案。 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检查笔录来定案,没有相应的其他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检查笔录不能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第三,证据列举不全。 行政处罚决定中未包含调查记录、协助函等一些重要证据,导致最终决定缺乏说服力。 第四,所列证据与事实无关,纯属虚假信息。 第五,证据不能互相印证。 检查记录未反映现场采取的预先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 调查笔录没有体现复印、发票提取、清单、记录等,物品清单上所列价格没有法律认定依据,导致证据孤立、分散,无法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

这就要求我们对收集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寻找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通过一份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证据,和不同的角度。 链条,形成统一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