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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捐给“小三”的财产还能追回吗?

发布时间:2023-12-03

已婚人士有了第三者,慷慨赠送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越来越多。 原配与“小三”之间的财产争夺战也愈演愈烈。 但由于法律适用和各方证据的差异,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存在差异。 作为原配或者“小三”,你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原配起诉“小三”

无功而返

李毅很有商业头脑。 这些年来,他和妻子陆佩做了很多生意。 这对夫妇拥有价值数千万的资产。 他们的婚姻安稳地度过了两个七年之痒,却突然被爆出程咬金李易有外遇。

毫无疑问,这个女孩比陆裴年轻很多。 她叫施婷,是酒店的服务员。 认识了李毅后,他就辞职和李毅一起生活。 为了让施婷开心,李毅用信用卡刷了11万元,给施婷买了一辆车。 同居期间,李一璐先后向施婷账户汇了65万元。

为了稳固自己的地位,绑住财神,施婷为李逸生下了一个男孩,这让一直苦于无子之苦的李逸欣喜若狂。 于是他彻底搬出了家,光明正大地和施婷住在一起。 陆佩得知这一切后丈夫有小三怎么取证,对婚姻感到心灰意冷,向法院提出离婚。 同时,她还分别以施婷、李怡作为第一、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李怡向施婷赠与财产无效,并要求施婷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共计76万元。

法院认为,陆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毅与施婷之间的经济交易属于赠与; 另外,从李毅与施婷的账单结算情况来看,施婷已将涉案款项汇给了李毅。 账户里,即使有礼物,也已经退回来了。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陆沛的全部诉讼请求。

陆培认为,法院没有将两被告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作为争议焦点,是不恰当的。 而且,施霆汇来的所谓还款资金,极有可能是来自李毅。 因此,卢培在宣判后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补充,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现在陆佩已经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陆佩认为李毅对涉案款项的处置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她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夫妻联手

“小三儿”彻底败北

王刚是一位私营企业主,妻子陈芸在家闲着。 2006年,王刚在一次民间自行车比赛中认识了何晶。 何静年轻有活力,她和王刚相处得很好。 认识后不久,两人就发展成为恋人。

何静两年前离婚。 当她看到王刚对她感兴趣时,她搬进了王刚租的公寓,两人开始同居。 从2007年开始,王刚先后向何晶的银行账户存入多笔款项,共计57万元。 最初几年,妻子陈韵根本不知道丈夫王刚的不忠行为。 直到朋友们的不断提醒,她才警惕起来。 果然,陈云在王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发现了多笔不明汇款。

陈云平静地跟丈夫说话,希望他能浪子回头。 王刚和陈云相恋多年,感情深厚。 他早已对家人感到羞愧,所以他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果断地与何静断绝了联系。

很快,陈云和王刚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何静返还她收到的57万元赠品。

王刚将她和何静的关系的细节全部说了出来。 在铁证面前,何静不得不承认自己与王刚的不正当关系以及王刚给她汇了57万元的事实。 但她辩称自己是王刚公司的员工,王刚付给她57万元。 她的钱包括劳动报酬、佣金和公司运营预付款。 不过,何晶在庭审过程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考虑到陈静与王刚是情侣关系,法院认定王刚送给何静的57万元属于礼物。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 王刚未经妻子同意,将这笔钱捐给了恋人何静,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妻子陈云的财产权。 而且,王刚的捐赠是基于他与何晶的不正当关系,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和婚姻的相关规定。 因此,王刚捐赠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何晶明知王刚有配偶,与王刚建立恋爱关系,并收受礼物,这是明显的过错。

本案的判决与案件一完全相反,主要是在证据方面。 本案中,男方与其原配妻子共同担任原告,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与“小三”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 案例1中,男方与“情妇”是同一战线,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共同执导了一部还钱的戏,所以原配妻子败诉也是意料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