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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侦探外遇取证调查:当前互联网违法案件查

发布时间:2023-10-20

广州侦探外遇取证调查:当前互联网违法案件查处中遇到的取证难点分析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成熟和日益普及,计算机和互联网已经从娱乐、日常办公渗透到经济管理等商业领域,成为市场运作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导致了互联网上计算机非法操作的存在。 一方面,传统经济领域常见的违法侵权现象已转化为电子手段,如无照经营、擅自发布广告或进行虚假宣传、传销、变相传销等。另一方面,网络版权、网络拍卖、网络假冒伪劣消费者损害赔偿、网络与信息安全、网络广告、网站域名权、商标权等互联网经济特有的新问题逐渐涌现。 查处非法网络经营案件已成为工商部门的新职责,也对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案件的证据裁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互联网案件查办中,证据尤为关键。

一、查处互联网违法案件遇到的证据难点

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中,“证据”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三个特点都对互联网违法案件的查处提出了不同程度的挑战。

首先是网络监管中如何体现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认定违法行为的直接依据和来源。 证据材料的客观、准确、有效是惩治违法案件的基础。 办案人员可以依据这些客观事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作出公平合理的处罚。 然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如何体现证据的真实性是此类案件遇到的首要问题。

二是如何保证网络监管中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是行政机关查处违法案件收集证据材料时必须遵循的执法行为准则。 在实际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依法收集证据,是指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集相关证据。机构”,特别强调收集证据的过程。 严禁采用刑讯逼供、诱供、虚假供述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然而,网络案件的来源过程一般是业务人员在网络上搜索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必然会受到质疑。

三是网络监管中如何证明证据的关联性。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有效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这种违法行为、那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和事实,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或者构成非法行为和不构成非法行为之间的界限。 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或者表面上看似有联系,但实际上没有内在或必然的联系,不能作为证据。

二、举证困难原因分析

一是相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许多地区工商部门对互联网违法案件的查处还处于初级阶段,执法人员缺乏相对专业互联网监管知识基础。 随着互联网经济和商务的快速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互联网经济管理、监督和管理人才的极度短缺。 他们急需一批懂互联网、懂商务、精通办案经验、能将传统监督管理经验与互联网经济相结合的人才。 紧密结合监管、综合运用各项法律法规进行网络监管的人才。

二是涉案当事人呈现“三高”特征。 网络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具有高学历、高智慧、高素质。 他们的“反侦查能力”很强,而且很专业。 证据容易被毁坏,给后续调查取证带来不便,甚至可能导致证据不足。 此案没有继续进行。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网站一般只留下联系电话、QQ号码或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而没有留下企业的具体地址。 工商执法人员如果找不到当事人,就无法对违法经营者进行处罚,也无法证明当事人确实从事违法经营。

三是法律适用存在瓶颈。 没有指导性的操作规范,也没有权威的法理研究成果。 如何有效、有力地掌握证据,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讨和完善。 对于传统媒体,国家多年来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然而,互联网作为新媒体,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概念还存在一些模糊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违法经营活动应当从哪些方面收集证据材料,用违法事实的哪些方面来证明不同的证据材料。 很多情况下,分类标准是根据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没有系统的法律依据,依赖传统的“经验执法”。